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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有的树,不是想砍就能砍
时间:2020-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经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情回顾 

  王某某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使用弯把锯采伐其自留山内的香樟树2株,制柴后堆放在山林中,之后,王某某自行到赤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按照有关要求对受损生态进行了修复。 

  经鉴定,涉案2株香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擅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株,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在砍树摘花拔草时需谨慎,不要毁坏了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爱护花草树木,呵护绿水青山,人人有责,人人有份,切勿乱砍滥发,否者追悔莫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生态保护、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应该做保护生态环境的践行者,保护国家重点珍稀植物,呵护绿水青山,为子孙后代留下极其宝贵的生态资产,切莫因一己之私,损害长远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