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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混水摸鱼”不能干 刑法民法同触犯
时间:2021-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袁某某和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提出对三人判处刑罚的诉求外,同时诉请法院对三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增殖放流鱼苗33300尾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并制作禁渔宣传标语,宣传渔业资源保护政策。

2020年2月,贵州省习水县居民王某某、袁某某和陈某某在明知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情况下,为捕食野生鱼,使用电鱼机到我市元厚镇境内赤水河段电鱼,共计捕获野生鱼47尾,导致我市野生鱼类资源受到破坏,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袁某某和陈某某非法捕鱼行为不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导致生态环境受损害,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故而,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三人的行为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以案释法 | “混水摸鱼”不能干 刑法民法同触犯

检察官提醒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侵权人若违反法律规定,则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赤水河流域属长江流域范围,适用本法。

3、电捕鱼的危害远不止捕获的鱼类。

(1)危及生命。电鱼时的电流会对从事电鱼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会造成触电事故。

(2)直接危害鱼类资源。电极所到之处不论大鱼小鱼全部被电死,造成对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

(3)间接危害鱼类资源。被电晕的鱼类,因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不能进行繁殖活动;电流对鱼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栖息的无脊椎动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4)污染水体。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以及其他生物,只有部分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

(5)破坏水生态。部分电捕鱼设备输出电压可达上千伏,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的繁殖,更是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螺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或者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影响到渔业生态的平衡,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