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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超载型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2021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运汽车载客19人,从赤水市葫市镇小关子村往赤水市葫市镇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赤水市葫市镇尖山村燕溪子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核载9人,实载19人,超过核载人数10人。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小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一经查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务必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超载、不超速、不抱侥幸心理,为大家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和道路通行环境,同时,乘客朋友们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