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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时间:2021-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案情简介: 

  2021 年 6 月 16 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无故用打火机先后将自家院坝内木柴和多处山林点燃,并将其母亲晾晒的鞋子等物品丢至火中烧毁。案发后,经鉴定,胡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胡某某在案发时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障碍,其辨认、控制等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作案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遂依法向市法院提请强制医疗申请,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胡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现胡某某已被送往相关医院进行强制医疗。 

 

  检察机关依法提请强制医疗申请,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举措,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执法为民情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者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