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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妄图通过“黑吃黑”敛财?这是犯罪!
时间:2023-02-23  作者:王亚  新闻来源: 【字号: | |
“黑吃黑”真的没事吗?
不要天真,“黑吃黑”是绝对的违法行为!


出售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原件“四件套”给诈骗分子后,产生“黑吃黑”想法,将银行卡里面的赃款转为己有,“套路”了诈骗犯,最终也“套牢”了自己。近日,由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信息网络犯罪中的“黑吃黑”案件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回顾
“你是否有银行卡?借给我过一下账,每转账10000元就给你100元的好处费。”2022年4月,王某在接到普通朋友匡某(另案处理)打来的电话后,未抵制住金钱的诱惑,按照其要求,把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原件“四件套”提供给匡某。之后,王某心想,匡某拿他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洗钱,其钱款来路不正,中途被拦截了他们也不敢报警,妄图“黑吃黑”敛财。于是,王某持续关注着银行卡的余额变化情况,通过微信零钱充值、柜台取现的方式将对方转入银行卡里的3.7万余元占为己有。随着匡某所涉犯罪行为案发,公安机关根据资金流向很快抓获了王某。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明知自己账户内有违法犯罪的赃款,产生“黑吃黑”的想法,在上游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内的3.7万余元非法占有,违背上游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基于刑法保护财产的占有状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以“黑吃黑”的方式占有不义之财仍然构成犯罪,并不会因为钱款的性质而变得合法。产生此类犯罪的心理动机是少数人利欲熏心,认为被“黑吃黑”的犯罪分子因钱款来路不正被“黑吃黑”后不敢报警,自己可以心安理得地占有这些不义之财。这样的行为不但不能把自己洗白,反而会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同时提醒所有的银行卡用户千万不能将银行卡出借、出租、售卖给他人,闲置银行卡应加强保管或及时注销,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助纣为虐,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