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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服务高效解题 践行检察为民初心
时间:2023-07-21  作者:谢前英  新闻来源: 【字号: | |

群众有怨,上门寻求帮助,但案件未经再审程序,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是否就可以置之不理?

对于夏某某申诉一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给出了自己的解题答案。

夏某某来访那天,为快速有效解开申诉人法结心结,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围绕信访诉求,深化释法说理,从而解开信访人的心结......

群众出了题

申诉人夏某某原系一起合同纠纷案的被告,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夏某某也履行了交付稻谷、退还土地补偿费等给付义务。后申诉人夏某某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找到了1998年8月5日签订的《合同书》,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到赤水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希望改变原判决。

【检察院来审题】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诉人夏某某未向赤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综合全案情况来看,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属于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

申诉人年老且信访时情绪激动,如果告知申诉人申请再审后仍然不服,可以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或者依法答复申诉人后若其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继续到法院信访,不仅让申诉人多跑冤枉路、浪费诉讼资源,导致申诉人重复信访,还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故此,承办检察官到赤水市人民法院阅卷核实,一审举证期限内原告(申诉人夏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了该《合同书》,故夏某某“新发现”自己留存的《合同书》不属于新证据。

【解题过程】

为快速有效解开申诉人法结心结,根据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法院调查核实,借阅相关案件材料了解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夏某某年老,为免其来回奔波,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信访当日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邀请2名律师、1名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围绕信访诉求,深化释法说理,从而解开信访人的心结。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什么是“新证据”进行了详细解释,律师听证员对该民事判决书及《合同书》进行了逐条分析,社区听证员对该社区出现的同种情况的处理方式进行了介绍,有理有据使申诉人信服,从而解开了信访人的心结。

后续,为延伸听证效果,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还积极联系夏某某所在社区开展回访,夏某某年老在家安享晚年,其本人也表示:“检察院认真负责,说得清清楚楚的,我的心结解开了。”

【答案】

对于需要纾解申诉人负面情绪的信访案件,以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办理,充分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资源集成优势,邀请律师、社区工作人员等担任听证员,信访当日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将“以心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工作理念融入到释法说理中,以“我管”促“都管”,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同时借力基层网格管理跟踪问效,既满足了群众充分表达诉求和对公开公正的程序追求,又实现了矛盾实质性化解,促进信访问题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