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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多次盗窃电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时间:2023-08-17  作者:蒋林子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17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30日和7月11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先后两次携带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流窜到赤水市大同镇、复兴镇、丙安镇,盗窃多名群众停放在通村公路路边的电动车电瓶76个,杨某某将所盗电瓶销赃后获利数千元。经鉴定,杨某某盗得的电瓶共价值人民币11369元。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