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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丢包诈骗”专骗老年人,2名被告人被判决
时间:2023-09-08  作者:王亚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的丁某、曾某被法院判处刑罚,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丁某、曾某、符某(另案处理)均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符某、曾某经共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复兴镇、长沙镇等地实施“丢包诈骗”的方式进行诈骗。三人在乡镇银行附近蹲点寻找作案目标后,由曾某上前捡钱包与受害人分钱,将受害人带至偏僻位置,符某、丁某其中一人前往与曾某进行配合,自称钱包丢失,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让受害人将自己身上的钱拿出来,并以演示钱包丢失的过程为由,将受害人的钱装进事先准备好的信封里,并用丝袜将信封进行包裹,套紧口袋,让受害人短时间无法打开。在演示过程中,被告人将事先以丝袜包裹装有发票的信封与装有受害人现金的信封进行“调包”。三人以此方式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200余元。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丁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丢包”唱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丢包诈骗”是屡见不鲜的行骗套路,往往会利用人口密集、混杂、流动性强等特点设置多人骗局,基于被害人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骗取钱财。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丢包诈骗,千万不要贪图便宜,遇到有人掉包不要理会,不要将自己的财物交与陌生人,要保持应有的警惕,当有人以此纠缠时,应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