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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尊嘟假嘟!出租银行卡是不行的吗?
时间:2023-11-03  作者:牟小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出租自己的银行卡

给他人转账、提现

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

是不行的吗?

Stop!

这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尊嘟假嘟!

什么罪名这么复杂?

我们来看两个真实案例吧~





"跑分客"非法获利被起诉

2022年6月12日,被告人汪某通过浏览手机网页点击进入一聊天窗口,与对方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微信昵称为“江夏”的人就询问汪某是否可以出租其银行卡“跑分”,声称提供银行卡、手机、身份证之后可以获得“好处费”。汪某为贪小便宜,在明知对方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及手机、身份证出租给“江夏”进行跑分,并告知“江夏”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手机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转账密码。期间,还提供人脸识别数次,帮助“江夏”顺利进行非法转账操作,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


经查,被告人汪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多次帮助转移信息网络犯罪资金合计444020.95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起,共计流入涉诈骗资金17400元。



00后小伙贪图小利自食苦果

202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快手APP认识一名自称为“向先生”(身份待查)的人员,在明知“向先生”等人利用银行卡转移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资金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与“向先生”商定以1万元的价格出租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犯罪所得资金的收转,并同对方奔赴各银行网点,帮助对方到柜台或ATM机上取现,共计取现人民币22.54万元。事后,被告人徐某某向“向先生”索要1万元报酬未果。


经查,徐某某名下银行卡多次转移的赃款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共计流入涉诈骗资金23.83万元。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上述两名被告人汪某、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为“跑分”?

“跑分”是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他人的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代收款项,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间赚取佣金的行为。“跑分客”就是通过这种行为轻松获得“好处费”,这看似简单的“工作”,实际上已触犯法律红线。


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这个一不小心就犯下的罪见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指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是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使用自己的账户帮助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大家千万不要为获取所谓的“好处费”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给他人,更不要帮助违法犯罪活动取现,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