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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溜门”入室行窃,法网等着你!
时间:2023-11-30  作者:汪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说法

农村房屋入户门不止一个,且农村居民防范意识较差,短暂外出、田间劳动等情况不会很关注房屋是否上锁,有的甚至不锁,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溜门”入室行窃。

案情回顾

李某某准备外出务工,因经济紧张便萌生盗窃邻居财物的想法。2023年6月30日早晨6时许,李某某先假装从邻居雪某某家门口经过,观察屋内是否有人、是否锁门,发现雪某某的母亲在其房屋旁猪圈喂猪,便从雪某某家的堂屋进入,经过杂物间来到雪某某的卧室内,在雪某某床上和枕头下翻找财物,翻找无果后便将放在枕头上充电的一部手机盗走,到二手店销赃后获得赃款800元,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5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农村居民:邻里之间要相互照应,当发现有人在住地周围逗留、徘徊时应引起注意,必要时对其进行监视、盘查或报警求助。有老人或儿童独自在家时,应锁好房门,不随意接待陌生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