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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时间:2020-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赤水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为期三年的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及种子也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短信、来访、互联网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成立赤水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赤水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赤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对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及逃犯线索的举报;

(二)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及逃犯线索的登记、分配、管理、督办、回复、统计上报工作;

(三)对查证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督办;

(四)对举报案件线索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组织评估,提出奖励意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以下简称涉毒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贩毒;

(三)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制造、加工毒品或者制毒物品的工厂(窝点);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851—22821013或者110; 

(二)直接到举报中心当面举报,或者到赤水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刑侦大队、禁毒大队等部门举报;

(三)信件或其他有效举报方式举报。

第八条  举报中心应有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接受举报,公布的电话保持畅通,对举报线索随时受理。接受当面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认真、耐心细致接待。

第九条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并将自己的警号、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项的咨询。

第十条  举报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和民警,对公民的举报都应当受理,并及时报告举报中心。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所受理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实行首受负责制,如实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受理表》,经赤水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电话或书面请示),及时转交有关办案部门开展查证工作,并将查证结果尽快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二条  所受理的举报线索,经审查不属于赤水市公安局受理范围的,举报中心应及时转相关部门,转出后要及时回告举报人,并说明转往地和单位。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接到交办要求查证的举报线索,要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查证。查证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涉及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要积极协助,不得推诿。

第十四条  举报线索应具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等基本要素中的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对符合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信息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驾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并治安处罚1名吸毒人员的奖励600元,其中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三)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按照公安部禁毒局考核折算标准)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2000元至3000元;

    2.50克以上50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0元5000元;

    3.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元至1万元;

    4.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1万元至10万元(按照每1千克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5.10千克以上,每案奖励10万元(按照每1千克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四)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3000元;缴获量在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五)举报制毒工厂(窝点)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4万元至20万元;

(六)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七)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铲除罂粟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铲除罂粟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5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元至1万元。

(八)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九)同一举报线索经过查证后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十)上述奖励如果未达到国家、省、市相关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照上级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赤水市公安局)负责,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列入市级禁毒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举报人员接到通知后须在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

第二十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管。发现违规违法发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查证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非经举报人同意,严禁在查证、侦查、宣传、奖励过程中泄漏、公开举报人情况。对故意或疏忽造成举报人情况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办案人员在明知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串通他人举报,骗取奖金,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赤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赤水市禁毒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来源:赤水市禁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