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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贵州省检察院发布6件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时间:2020-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20日,贵州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6起公开听证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邵某国挪用公款申诉案

   【基本案情】

 

   1995年初,六盘水市钟山区甲公司(私营)董事长邵某国,请时任六盘水市乙银行计划处处长冯某学帮忙贷款作其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同年3月,冯某学称乙银行贷款批不下来,但其可从六盘水市丙公司帮邵某国借款。事后冯某学便找到丙公司经理赵某(已判刑)、副经理何某寿商谈向丙公司借款给甲公司一事。同年3月8日,冯某学让邵某国写了一张向丙公司借款18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为3个月。同年4月3日,冯某学持此借条找到丙公司经理赵某,赵某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借款,冯某学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赵某又写了一张请其公司出纳付款的便条交给冯某学。同年4月4日,邵某国持此便条到丙公司财务科找到出纳张某,丙公司以某电站付材料款为名,将18万元转到甲公司账上。邵某国借得该款后,用132000元支付了其公司新车改装的工时、材料费,余款用于公司其他方面开支。借款3个月后,邵某国不能归还到期借款,便离开六盘水市到外地打工,至今18万元借款未归还。

 

   2002年3月27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邵某国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8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该案指定由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2003年5月6日,钟山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邵某国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8月7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邵某国在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多头多次申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邵某国申诉,邵某国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转交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收到邵某国申诉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公开听证情况】

 

   2020年6月1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在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邵某国挪用公款申诉案的听证会。邀请了省检察院刑事案件专家库成员、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申诉人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申诉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人员代表、民主党派人士等5名听证员参加听证。还邀请了毕节市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有关同志,七星关区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负责同志,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综治办负责同志参加旁听。

 

   听证会由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主持。经过出示原审证据、出示原审法律适用情况、代理律师发表意见、申诉人发表意见、听证员提问、听证评议、总结讲评等环节,全面充分对案件进行了听证。根据公开听证的事实、证据,5名听证员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法院对邵某国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适当,原判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判决结果。

 

   根据公开听证的结果,省检察院将依法按程序对邵某国的申诉作出法律决定。

 

   【典型意义】

 

   邵某国挪用公款申诉案是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举行的首例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件,对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工作起到了引领作用。检察机关公开听证的做法,对充分保障申诉人诉讼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1.通过公开听证摆事实,讲道理。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把案件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摆出来,把争议焦点展示出来,让申诉人有广泛发表意见的空间,让代理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问题,各方都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通过公开听证把法律说透,把道理讲通,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各方都容易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

 

   2.通过公开听证解心结,化矛盾。每一个申诉案件,申诉人都有一时难以解开的心结,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召开听证会,群策群力、共同研判、解开症结,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此次公开听证,邵某国与其代理律师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高度负责的态度与诚意,对检察机关公开听证的做法表示感谢。

 

   3.通过公开听证促公正,赢公信。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更要积极主动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开听证工作就是把检察权置于阳光下运行,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民事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1988年6月,经贵州省政府同意成立甲公司,有二十多家企业及个人出资,出资总额为368万元。2015年,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诉请为:确认其为甲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之一,乙公司出资40万,享有40%的出资权益;丙公司、丁公司各出资10万,各享有10%的出资权益。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为甲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分别出资40万、10万、10万,各享有40%、10%、10%的出资权益。

 

   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甲公司再审申请。

 

   2020年1月16日,甲公司针对以上三起案件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开听证情况】

 

   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全面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士意见,确保监督精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系列案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6月12日,听证会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室召开,检察机关邀请了3名听证员,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人员、涉案公司部分职工参与旁听。

 

   通过听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清了双方纠纷的来龙去脉,查明了相关案件事实。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3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形成一致意见: 本案申诉人的主体身份不适格,二审法院的判决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无问题。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综合审查案卷和听证情况,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民事监督系列案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民事监督案件涉及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保护主体面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并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在听证前引入听证前会议,有利于提高案件审查质效和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督。

 

   1.召开听证前会议,提升听证质效。本次听证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增加了听证前会议环节。听证前会议是指为了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提高听证效率,保障听证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听证会召开前,听证会主持人召集当事人,对双方意见,焦点归纳,会前和解等与听证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听证会前活动。本次涉及三个系列案同时听证,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量大,听证前会议提前确定案件的重点和焦点,将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在听证前会议中确认,听证会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从而提高听证质量和效率。

 

   2.以公开促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对复杂、疑难、当事人矛盾突出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将案件事实公开,充分听取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有利于提高案件审查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公开听证的系列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且历时长,矛盾突出,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选取了3名公司法方面的专家担任听证员,并邀请了下级院相关人员旁听,确保了公开听证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3.发挥监督职能,服务“六稳、六保”。公开听证涉及三起国有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的系列案件,在办案中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听证后对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引导双方将精力投入企业运营中。这是检察机关加强对市场主体保护、全力稳定企业投资、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构建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探索创新民事监督工作和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具体举措。

 

陈某禄、陈某乙、陈某丙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袁某与被害人陈某亮系夫妻关系,陈某甲与袁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2月13日凌晨,陈某甲翻窗进入袁某家中与袁某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商量杀害陈某亮,陈某甲让袁某找来手套供作案用,并让袁某假意与陈某亮睡,待陈某亮熟睡后咳嗽提示陈某甲。同日凌晨2时许,陈某甲得到袁某提示后进入陈某亮与袁某睡觉的房间,陈某甲用被子捂住陈某亮头部并掐其颈部,袁某在旁帮助。因陈某亮激烈反抗从床上摔到地上,陈某甲让袁某找来绳子勒陈某亮颈部,致陈某亮机械性窒息死亡。

 

   大方县公安局以陈某甲、袁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8日报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2 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陈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程序中。2020年5月7日,被害人父亲陈某禄、被害人孩子陈某乙、陈某丙向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走访发现,陈某乙(12岁)在某小学读五年级,陈某丙(11岁)在某小学读四年级。陈某禄的老伴孟某珍已过世多年,陈某禄跟随二儿子陈某书一起生活。陈某禄的大儿子陈某强(24岁)在福建务工时跌倒导致腰椎断裂,瘫痪在床一年后死亡;四儿子7岁时夭折;小儿子7岁时病逝。被害人陈某亮的两个孩子陈某乙、陈某丙跟随陈某禄生活。陈某禄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政府低保、补贴以及陈某书在外务工或者务农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同时了解到,陈某甲家系村里的精准扶贫户,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没有经济赔偿能力。

 

   【公开听证情况】

 

   为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公开透明,全面听取相关人士的意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征得救助申请人同意后,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村民代表等9名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2020年5月12日,听证会在大方县果瓦乡某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召开。9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分析,经过认真评议后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救助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合理,建议检察机关对陈某禄、陈某乙、陈某丙3人予以司法救助,依据相关规定在判决书判决赔偿金额内给予最高的救助,帮助被害人一家度过困境。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审查案卷和听证情况,决定拟对申请人陈某禄、陈某乙、陈某丙三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并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目前案件正在审查办理中。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有助于广泛吸收各方意见,不断改进救助工作,细化救助标准,积极探索支付救助金、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司法救助方式,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职能,促进执法司法公开、公平、公正。

 

  1.传递检察温度,彰显人文关怀。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案件听证会,使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过程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对救助申请人耐心释法说理,帮扶济困、化解矛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充分体现出检察温度和人文关怀。

 

   2.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矛盾纠纷。听证会通过介绍案情、公开救助标准,围绕是否应该进行司法救助及拟救助金额等问题进行听证,让更多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联合了社会各界力量,为共同做好矛盾化解以及帮扶救助等善后息诉工作提供了平台。

 

   3.提升办案水平,维护合法权益。公开听证既是回应当事人救助申请,以公开促公正,促进矛盾化解的有效载体,也是培养和提升检察人员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能听证尽听证,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切实维护救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易接受的方式实现。

 

刘某祥、邓某珍诉余庆县人民政府林权颁证监督案

   【基本案情】

 

   1989年4月,刘某祥、邓某珍(系刘某祥母亲)因责任山林承包问题,找到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时任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出具“通知书”明确刘某祥、邓某珍应当分得承包山林,并希望其与另外的刘姓三户通过协商划分其应承包的山林范围,但经其多次协调未果。之后,争议承包山林经历了林改确权及颁证,刘某祥、邓某珍在林改确权及颁证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

 

   2018年1月刘某祥、邓某珍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余庆县人民政府撤销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祥、邓某珍自始没有取得过争议林地相应的物权,而且刘姓三户已经管理该林地超过三十年,已取得该林地的使用权,现在原告要求分割林地物权明显缺乏民事权利基础,故依法裁定驳回刘某祥和邓某珍的起诉。

 

   刘某祥、邓某珍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7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2月22日,刘某祥和邓某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19年9月,刘某祥、邓某珍不服裁决,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开听证情况】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刘某祥、邓某珍的申请监督后,采用检察上下一体办案工作方式,组建了以市院行政检察部门为主,县级院行政检察部门协同的办案组,并决定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4月2日,听证会在余庆县敖溪镇政府召开。邀请具有专业知识或相关经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此次公开听证。邀请当事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群众代表到现场参与旁听。

 

   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余庆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是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颁证行为合法。

 

   听证会后,办案组根据审查案卷材料和公开听证的意见,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有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以听证形式构建阳光行政诉讼监督审查模式,畅通沟通渠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作为行政诉讼的最后救济途径,检察机关在审查中邀请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及其理由,核实申请人提交新证据的来源,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通过听证把认定案件事实的工作摆到台面上,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也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事实依据。公开听证时重点围绕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开展工作,经当面核实, “通知书”系时任村主任梅某个人所写,时任村党支部书记不知情。通过听证,该案事实逐渐清晰,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基本一致,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对重点证据审查的同时,还针对涉案事实所涉及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审查,做到对案件情况的全面掌握,为最后化解行政争议创造了条件。

 

   3.检察机关采取上下一体办案模式,争取当事人对检察工作的认同和理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主要集中在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专业能力较强,办案经验更为丰富。基层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更加熟悉当地民情、民风以及案外的情况,有利于了解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时更具有针对性。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发挥各自优势,先后七次深入涉案的村、镇走访调查,向当事人阐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将释法说理工作精细化、将法言法语口语化,通过坦诚地向申请人析法理、谈情理、讲道理,最终使一件持续三十余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张某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间,张某辉作为大方县星宿乡某村某砂石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某砂石厂进行砂石开采过程中,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2749公顷,林种均为防护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严重毁坏原有林地植被。

 

   张某辉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9日,大方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张某辉已对涉案土地进行补植复绿。

 

   【公开听证情况】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增加案件办理的公开透明度,全面听取相关执法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3月30日,听证会在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确定了听证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律师及相关部门代表参与旁听。

 

   通过听证,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听证员一致同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拟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2020年3月31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辉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为了增加案件办理的公开透明度,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决定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相关执法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以公开促案件公正。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将案件事实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案件当事人的意见,有利于提高案件审查的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公开听证,让听证员及案件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阐释相关法律法规,让当事人真正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听证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公正办理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2.以听证促认罪认罚。通过公开听证,相关执法部门的听证员发表意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让案件当事人更加了解法律,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改过自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以听证保绿色发展。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法治教育,让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开展补植复绿,让生态环境损害尽可能得到及时修复,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生态相统一,通过办理一案,教育一方群众,保护好绿水青山。

 

   4.以听证保企业生产。通过公开听证,让企业家知法守法,认罪服法,真诚悔改。通过听证,让企业家切实感受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温度,切实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确保企业家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增加劳动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箱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遭遇经营困难。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王某与其朋友在正安县城某饭店吃饭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到KTV继续喝酒至11月28日凌晨。后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正安县合力超市路段时,看见交警执勤并示意其靠边停车,王某因惧怕被查便开车强行通过,后经民警排查走访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开听证情况】

 

   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全面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士意见,确保监督精准,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4月23日,听证会在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企业代表、值班律师、公安机关代表等7人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通过听证,结合案件情况,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2020年4月23日,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及时了解本案中王某所负责的企业经营现状,做好案件回访工作,打通“最后一公里”,2020年6月9日,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带队走进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王某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员工恢复生产,加班加点赶制产品,协调对接原材料供应商以及产品销售企业,通过近两个月的努力,王某的企业不但完成了先前所有订单,还将利润提升了几个百分点,调动了多户贫困户就业。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对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充分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办案效果具有重大意义。

 

   1.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不起诉公开听证是正安县人民检察院创新阳光检务工作的一项积极探索,将案件事实公开,充分听取相关人士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利于提高案件透明度,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公开听证中,通过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听证员提问等,使得案件情况公开透明。听证员当场公开发表意见,从不同角度阐释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当事人当场听到听证员的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听证的公正性和说服力。

 

   2.加强调查核实,确保精准处理。王某因酒后驾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后经过排查在其家中被抓获,符合提起公诉条件。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发现,王某所负责的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若只是就案办案简单机械将其诉至法院,一纸判决可能会使该微小企业蒙受更大的损失甚至面临破产风险。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王某作为某箱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其公司在疫情期间遭遇经营困难,如对其关押,其收到的订单将无法完成,公司将面临高额的违约金,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为保护企业正常发展,降低疫情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提振企业恢复生产信心,维护正安经济活力,正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听证后,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扩大影响面,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本着对企业家“慎捕慎诉”的原则,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听证员均支持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大家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客观、公正、真正为民着想,在法律框架内人性化司法,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同时对检察机关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表示赞赏,听证会使得司法程序更接地气,更加有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司法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接受,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听证制度的功效,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达到“监督一案、教育一片、影响社会面”的目的。

 

来源 | 贵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