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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构建
时间:2020-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最高检高度重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工作,《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围绕如何加强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工作机制建设,进而推进精准监督,实现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本期“检察理论三人谈”邀请法学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共同探讨,敬请关注。

类案监督目的与实现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肖建国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高级形态,在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方面,相较于传统的个案监督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将“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作为《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重要一环。在此,笔者结合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理,对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民事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希望助推类案监督机制的完善。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目的


 

统一法律适用

 

类案监督不同于以往个案监督之处在于,个案监督是针对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个案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的检察监督,以实现个案裁判的妥当性,从而维护当事人在个案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而类案监督则强调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在裁判尺度、裁判规则上的一致性进行检察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因此,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应当以统一法律适用为其根本目标,而个案裁判的妥当性,并非类案监督追求的直接目的。

 

类案监督的这一制度目标,与民事诉讼“类案”的特殊要求息息相关。法律界对“类案”并无精确的定义,理论上也有不同解释,但简单说来,“类案”无非是指类似案件、同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3项提出了“类似案件”这一概念,指出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第15条阐明了指导性案例对于办理“类似案件”的参照效力。换言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文件已经暗含了“类案”的概念,以及“类案”在法律适用上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要求。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也有相似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类似案件”概念为基础,在《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条中明确廓清了“类案”的含义,指出:“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从两高的规范性文件来看,“类案”或“类似案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在先的已决民事案件而言的。这里的在先案件,可以是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可以是其他已决的民事案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类案监督,则是对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识别类案,比对裁判规则,来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的正确统一性,这才是类案监督的目的指向,由此也彰显了类案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上的特殊功能。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性质


 

诉讼监督

 

尽管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高级形态,但是仍然在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框架内运行,由此决定了民事类案监督的诉讼监督性质。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监督职能在诉讼中的具体化,既包括对诉讼过程的监督,也包括对诉讼结果的法律监督,体现了检察权行使的中国特色。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监督原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3条进一步细化了对法院生效裁判的诉讼监督程序,并且附带勾勒了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中违法审判行为检察监督的制度框架。

 

很显然,合法性是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生命线。为此,在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类案的范围、方式、程序、诉讼地位、效力等方面,应当以上述诉讼监督的法律依据为依归。检察机关作为类案监督的主体,其类案监督权的行使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类案监督的展开须限定在民事程序的法定空间内,类案监督程序须内化为民事程序的有机部分。同个案监督一样,类案监督基于民事诉讼而生,类案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司法化特征。司法化的类案监督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具有相同的气质和特性,符合民事司法的规律,从而与民事程序制度融为一体,并且真正将民事检察权有效地嵌入到民事程序构造之中,而不会发生排异反应。由此,才能确保诉讼监督性质的类案监督具有程序正当性,以及监督效力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


 

类案识别与裁判规则比对

 

类案监督与传统的个案监督共享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一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检察监督的方式、程序、效力等规定。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需要找出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类案不同判”可能的类案,这是实施类案监督的前提。为此,有必要发展出一套类案识别的可操作性规则。

 

首先是类案的判断要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否为类案,取决于类案的实质判断要素。学界有四要素说(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争议法律问题),有三要素说(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争议法律问题)。一般而言,只要同时具备基本事实相似、争议焦点相似、争议法律问题相似的几个民事案件,可以认定为类案。按照拉伦兹的观点,两个案件的法条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基本事实)类似,才能对两个案件作相同评价,因此,基本事实是类案识别要素中最基础的要素:基本事实不同,不属于类案;基本事实相似的,再进行争议焦点的相似性、争议法律问题的相似性的判断。

 

类案的查找需要类案检索。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案例数据库检索平台,以类案识别的实质要素或其组合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确定类案检索条件和范围,遵循类案检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相应检索。

 

其次是提炼类案的裁判要点,并进行比对。裁判要点是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基于法律解释形成的个案裁判规范,可以直接展示法律规范的意思,或者具体释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甚至补充续造法律规范的内容。通过对类案裁判要点的提炼和比对,可以直观看出民事诉讼类案法律适用的差异性,为检察机关进行类案监督提供可能。

 

最后是类案监督方案的选择。要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对检索类案进行分析。对于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根据类案的性质和层级(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法、地方法院案例),结合现行法规定,提出类案监督的具体方案。

 

民法典为加强类案监督

提供重要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


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19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所作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讲到,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通过抗诉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对确有错误的其他个案,以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纠正。此外,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民事检察工作时,张军检察长着重指出“多数案件限于个案办理、就事说事,跟进监督、类案监督不够”。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最近,最高法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类案指导意见》),旨在统一裁判标准,做到“同案同判”。在学习贯彻民法典背景下,如何以此为契机加强民事诉讼类案监督,进而推进精准监督,成为摆在广大民事检察干警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为类案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指引


 

《类案指导意见》对类案的解读为:“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类案的本质在于发生纠纷的基础民事关系的属性相同或相似,据此,类案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源于同一经济社会关系,经济社会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属性,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民商法中的不同学科是依据不同的独立的经济社会关系划分的,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收养纠纷等法律关系源于婚姻家庭社会关系;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确权纠纷等法律关系源于所有权(物权)关系等。案由是讼争法律关系的高度浓缩,同一民法学科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纠纷成讼后显现为不同案由,不同法律关系是区分不同案由核心标准,像买卖纠纷案件、运输纠纷案件、施工纠纷案件等,源于案由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别为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施工合同等。民法典即是按照不同的经济社会关系形成的属性不同的法律关系划分的,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编以下分章、节,结构分明,层次清晰,该体例划分就是区分大、中、小不同的民事诉讼类案的重要标准,也是为实施类案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指引。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价值


 

一是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效。对检察机关而言,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有利于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省级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支持率约为40%。支持率相对较低的原因何在?如果排除提抗质量的因素,首要原因即是上下级检察机关对抗诉标准的把握不一致。特别是在抗诉必要性标准的把握方面,如何综合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维护司法既判力与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等,均需要通过统一类案监督标准的方式加以指引。

 

二是采用类案监督,有利于法检两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类案源于个案,高于个案,属于个性与共性间的关系。类案监督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类案监督到位,同类型申请再审、申请监督的案件数量将大幅减少。检察机关对类案进行审查、对比分析后作出的类案监督意见,能准确、全面地反映违法问题的整体情况,客观反映司法活动规律,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监督标准。司法实践中,法检两院针对个案监督的沟通可能会存在障碍,但就类案监督所做的沟通,因执法目标一致,故会相对顺畅,有利于法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此外,“同案异判”或“异案同判”与法官不当行使裁量权有着密切关系。在省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中,以法官行使裁量权失当为由提请抗诉的案件并不罕见,但最高检以此为由提出抗诉的案件却并不多见,究其原因在于对此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案情,提炼分析出法官行使裁量权失当的具有共性特征的各类情况,按照案件性质分类实施检察监督,有利于规范法官行使裁量权。

 

三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对社会治理而言,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从而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在对类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类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进而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针对这些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其开展治理、改进工作,进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例如,某省对民间借贷监督案件进行类案分析后发现,该类案件占比大、上升快,且企业借贷主体不断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下行压力及实体企业存在的融资困境,进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金融创新,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推动解决融资难问题;结合打好三大攻坚战和金融市场整顿工作,加强民间借贷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方式


 

因类案监督的对象、目的与个案监督不同,所以类案监督的方式与个案监督有实质区别。目前实践中采取的类案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检察机关针对类案反映的问题,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错误、规范司法行为。如2018年12月最高检就人民法院在民事公告送达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最高法发出类案检察建议,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在民事公告送达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再如2020年7月,最高检针对人民法院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最高法发出检察建议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是检察机关在类案分析的基础上,邀请法院以座谈、联合调研、共同出台文件等方式,互相交换对类案存在问题的认识,推进司法标准统一。例如,为提高民事诉讼监督质效和精准度,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某省检察院同省高级法院于2019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同建立监督前沟通协调机制,并就相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召开案件监督前沟通协调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对案件是否符合监督条件以及是否适宜启动再审程序交换意见。

 

三是检察机关对一定时期内的总体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后向法院通报并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或者将监督情况向社会发布,促使法院接受更广泛、更深入的监督。例如,某市检察院为促进检法两院共同遵循司法规律,连续多年向市法院通报全市检察机关上年度民事诉讼监督情况。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方法


 

一是类案数据分析研判。类案监督研究离不开对类案数据的分析与研判。大数据为类案监督研究提供了强大的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撑,必须将大数据思维运用于民事诉讼监督的整个过程。对此,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打造“智慧民行”的做法可资借鉴。2018年初,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自主研发了“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对近三年来绍兴法院30余万份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数据分析,重点检索借贷纠纷类案件,共发现监督线索310余件,其中移送公安部门250余件。另外,借助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发现某类案件中的异常现象,进而及早作出处理。

 

二是典型案例分析研判。类案监督研究离不开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与研判。应当从典型案例中整理出案件办理的具体流程与方法,以此发挥对类案办理的引领作用。例如,最高检发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将骗取支付令执行、骗取调解书、公证执行、劳动仲裁执行、交通保险理赔等5件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该批案例对如何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依托信息技术以及形成监督合力等均有指导意义,有助于逐步解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发现难”“查证难”“监督难”等问题。

 

完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范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法学博士杨建


 

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范式概念,可以将其理解为“特定的科学共同体从事某一类科学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公认的‘模式’,它包括共有的世界观、基本理论、范例、方法、手段、标准等等与科学研究有关的

 

所有东西”。

 

从范式理论视角看,民事类案监督范式可以理解为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职业共同体,为发现与解决一类违法或错误问题,不断提高监督能力,改进监督手段而进行的模式化监督活动,该模式中包含了共同的监督理

 

念、理论、范例、方法手段等。成熟完善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范式,对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普遍存在着范式缺失问题,亟待研究构建。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实践的范式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类案监督缺少体系化的具体工作规范指引。相比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需要针对一类案件开展更为复杂系统的办案工作,评估类案监督线索价值,充分检索同类案件,运用正确的法律分析方法对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提出更为精准的法律适用标准或有效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并确保得到切实采纳。但是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只能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2条的原则性规定,尚缺少体系化的具体工作规范指引和配套制度以及显著参考价值的范例,存在着无序冲突现象,制约了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机制的成熟发展。

 

其次是类案监督的理念价值尚未充分树立。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理念与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督一类司法活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实践中,对类案监督工作的考核侧重于数量指标,针对的问题与建议明显雷同化,不仅偏离了类案监督的理念价值,也影响了类案监督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另一方面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类案监督,将民事检察工作转化为提升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的制度优势。目前民事检察部门发现与把握社会治理问题的意识与能力总体相对薄弱,对于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缺乏深入了解,制约了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社会治理成效。

 

再次是实现精准监督的方法措施不足。近年来类案监督案件类型集中在法院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中浅表性的不规范性问题,而针对于裁判结果监督中的实体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类案监督相对较少,很少产生真正影响或改变法院法律适用标准的典型类案监督案件。

 

构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范式。针对上述问题,以范式理论为指导,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可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汇聚民事检察集体智慧与经验。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范式的形成与完善,需要各级院民事检察职业共同体形成理念共识与工作合力,共同研究与实践探索。要加强类案监督顶层制度设计与政策理论研究,总结各级院有益工作经验,强化宣传类案监督理念价值,组织集中教育交流。各省级检察院可结合本区域特点能动探索类案监督地方性范式,加强指导协调。省市级院可以重点开展实体法律类案监督,基层院可以重点开展审判与执行中的程序问题类案监督。

 

二是实现类案监督机制化与体系化。构建上下级院一体化类案监督办案机制,实现案件线索跨院汇集与移送;开发建立电子案例资源库,实现智能检索与推送;组建类案监督研究核心团队,针对司法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研究,提升法律适用标准研判能力;完善类案监督案件管理机制,从立案分案环节就对案件分类移送对应办案人员;优化类案监督考核指标,通过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效果评价指标引导类案监督办理,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三是抓好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办理效果好的典型民事监督案例对指导规范类似案件办理,快速提高检察官办案能力,提升监督质效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着力挖掘与培育具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典型案例,通过各级检委会通报案例与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及时发布。还应制定典型案例适用规则,明确检察官在办案中应进行类案检索,参照适用通报或指导案例。

 

四是构建检法良性互动关系。以解决同案不同判为双赢目标,推进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与法院类案审判规范机制相衔接,合作开展类案研究,共享案例资源,形成更为精准的类案审判与监督标准,实现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有机融合,共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是善借外力增强监督刚性。民事检察部门可以类案监督为纽带,主动配合人大、政法委工作,将人大、政法委类案监督指导工作内容作为检察类案监督重点范围,组织开展类案监督专项活动,梳理发现多发性问题并提出可行的监督建议,及时向人大、政法委汇报工作,并借助人大、政法委的工作支持,提升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质效。

 

六是不断提升溯源治理能力。强化社会治理意识,善于透过一类监督案件溯源发现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促进各方从源头到终端实现共治,形成社会治理闭环,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

 

(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19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民事检察类案监督问题研究》〈编号GJY2019C04〉研究成果)

 


来源:检察日报、最高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