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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情况如何?效果怎么样? 这场新闻发布会“干货”多!
时间:2020-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9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以来遵义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适用情况、发布了4起认罪认罚从宽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办主任王洋主持。

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谢成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政策解读,并就遵义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适用情况作了发布。今年以来,遵义市检察机关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再部署再强化,工作稳步提升,成效逐步凸显。一是积极履行主导责任,能力素质持续稳步提升;二是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显现;三是积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诉讼效率提高。
 

 


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黎娟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4起典型案例作了发布并进行解读。
 
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针对发布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深入了解。

 


贵州日报记者潘树涛问:对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是否意味着取证标准降低?

 

谢成筠答: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绝不意味着取证标准的降低。案件仍须按照法定的证明标准,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决不能因为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而降低证据标准,要坚决防止为达到认罪认罚而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侦办案件。刑法虽从宽,但正义不打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有利于及时查清犯罪事实,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真正实现办案提速,能让犯罪嫌疑人更加信服,提升执法公信力。

 

法制生活报记者龙立琼问: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意味着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黎娟答: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享有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权。确定型量刑建议并不违背刑事诉讼法律的这一规定。从法理上来看,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量刑建议属于求刑权,无论是幅度量刑建议,还是确定型量刑建议,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求刑权。定罪量刑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属于庭审中的合议庭或者法官。无论何种认罪认罚案件,法官均需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量刑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确定刑量刑建议认为明显不当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或依法作出裁判,这既是法官的权力,也是法官的责任。从实践情况来看,现阶段检察官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有一个经验积累、能力提升的渐进过程,法官对这一法律规定的接受和准确把握,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顺畅配合也有个过程。但我们相信,通过大家逐渐统一思想认识,共同努力,可以有效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对检察官和法官都是一件利好的事。

遵义市电视台记者陈春江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中,值班律师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黎娟答:一是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咨询;二是指导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三是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四是现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凭借第三方中立身份和法律专业素养,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量刑和减刑制度及具有从轻、减轻法定情节等方面的法律咨询,确认办案机关有无告知指控罪名、使用法律条款从宽处罚事项和程序等相关权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得到实质保障。

 

 

遵义晚报记者俞晖问:从宽的前提是认罪并认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认罪、假认罪?

 

谢成筠答: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点。对检察机关而言,一是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重点审查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二是要充分听取意见。检察机关自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或案件受理起,就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罪名及从轻、减轻等建议,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确保其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加强值班律师的参与和法律帮助。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值班律师有在场权,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遵义市人大、市政协、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同志应邀出席了新闻发布会。贵州电视台、贵州日报、贵阳晚报、法制生活报、遵义日报、遵义电视台、遵义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来源: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