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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396件
时间:2021-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三个规定”是什么?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为有效落实以上制度,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就是“三个规定”,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也是社会各界约束司法人员的“紧箍咒”。根据“三个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检察机关有哪些配套制度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范围,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印发实施《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最大程度消除检察人员的思想顾虑,进一步明确了抽查督察、成果运用、责任追究等规定。

➤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
一是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是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是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是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 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一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二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或反馈的;
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四是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遵义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情况  

 

遵义市检察机关从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始终把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从严治检、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的重要举措,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不断深化贯彻落实,从市县两级院党组做起,从市检察院机关抓起,以上率下,狠抓“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刚性执行。严格落实月报告、“零报告”制度,推动形成“逢问必报”的政治自觉。制作《干预过问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坚决说不》宣传片,积极营造良好宣传氛围。2020年度,市县两级院共记录报告“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396件,全市无一“零报告”检察院。


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是对有关人员反映问题不管不问,而是要引导大家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防止出现“案子一进门,请托找上门”的情况发生,以检察机关“逢问必录”的常态推动形成不请托、不找关系、相信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案的常态。当前,遵义市检察机关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深入开展,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是集中整治的重点,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在社会各界监督下,全市检察人员将继续坚持“逢问必录”,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