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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的庭审
时间:2020-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在赤水市丙安镇三佛村曹某某家院坝内,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在进行,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放火罪,应受到法律制裁。把庭审放在当事人的“家门口”,虽然给办案人员增加了工作量,但为受伤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了司法关怀。




  2020年3月27日,现年41岁的被告人曹某某因与家人发生争吵,为泄私愤,在其房屋有人租住且周围搭建有工棚的情况下,仍在其家中的卧室内,将自家购买的三轮车备用汽油,倒在其卧室床上和自己身上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自己衣物点燃并躺在其卧室床上自焚,后因火势过大,无法忍受烧伤疼痛而跑到客厅沙发上睡觉,火情被附近工地干活的工人发现后迅速扑灭,火灾造成被告人曹某轻微伤及其卧室被烧毁。 

 

  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曹某某行为构成放火罪,结合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考虑到曹某某身患疾病双腿行动不便,家庭贫困且比较偏远,到市区参与庭审存在一定困难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主动与法院协商沟通后,在其家门口设立临时法庭,对这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的释法说理,让曹某某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感谢检察和法对自己的教育和关心,非常懊悔自己一时冲动,差点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表示自己会好好服从判决,遵纪守法。 

 

  最终,赤水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