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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2020-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4月28日,赤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在该院一审宣判。

图为庭审宣判现场

2020年1月7日至11日该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其锋混迹于贵州省赤水市、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等地赌场,先后纠集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施某某、蔡某某等人进行放贷积累资本。2015年以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其锋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等8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渝某某、王某强等10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明、汪某某等1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为攫取高额非法利益,以被告人刘其锋为首的黑社会组织,以开设汽车销售公司、信贷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通过公司化运作的合法外衣作为掩盖,在赤水市、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等地通过为赌场提供资金、抽头营利、发放高利贷和经营地下“六合彩”等方式,与借款人约定高额利息,采用先行扣除利息、签订不平等条款、以贷还贷等方式,通过暴力、威胁、欺骗以及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在赤水市及其周边区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以被告人刘其锋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组织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经营,索取高额利息,并利用非法获取的资金进行循环放贷。共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经营等各类犯罪活动41起,其他违法行为10起,发放高利贷金额高达人民币1624.90万元,非法获利391.8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刘其锋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暴力催收债务、随意插手经济纠纷、为地下赌场提供资金,为非作恶、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赤水市区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分别或共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淫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窝藏罪。

图为庭审宣判现场

综上,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其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淫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积极参加者杨某某、高某某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其余一般参加者1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此外,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詹某等8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罪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图为旁听现场

赤水市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基层干部及被告人家属,通过视频方式旁听案件宣判。

(转载自:赤水发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