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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醉驾男子为躲避处罚暴力袭警被判刑!
时间:2021-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酒驾屡见不鲜,贪杯酒壮胆。近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匡某某提起公诉,市法院依法对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回家途中与小货车发生碰撞,交警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匡某某有喝酒嫌疑,准备将其带到医院进行酒精检测,为逃避处罚,被告人匡某某强烈反抗,用嘴咬伤一名民警手臂,并用拳头攻击,脚踢民警,致使其他三名民警身体不同程度受伤,严重干扰到民警执法。经鉴定,被告人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3mg/100ml。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为逃避处罚,又采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对被告人匡某某提起公诉。最后,鉴于被告人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遇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请自觉配合,切莫实施袭警行为,否则依法严惩不贷。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远离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为了你、我、他的安全,请酒后不要驾驶车辆,共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共建法治赤水、平安赤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