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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出售、出租银行卡要三思,小心手铐送上门
时间:2022-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男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售、出租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近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实名制办理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王某某实施网络转账,获利人民币2000元,随后又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出租给王某某的朋友实施网络非法转账,在他人实施转账、套现过程中采用刷脸解密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其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拒绝出售、转让、出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要时刻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谨防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因为你出售或出租的手机卡、银行卡通常会流入非法渠道,最后极有可能成为电诈、网赌等违法犯罪团伙用来隐匿身份的通信通道和洗钱的资金通道,而持卡者本人会被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及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个人征信上也会留有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