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2023年3月下旬至2023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多次窜至赤水市长期镇、官渡镇、长沙镇等地,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现金、香烟等,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800元。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检察官提醒:吴某某多次流窜盗窃财物、现金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造成财产损失,对此类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放纵。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防范、保护,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