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偷二没抢
只是出租了银行卡、手机卡
或者提供了技术支持、帮助
这样做也犯法?
是的!这波操作可能涉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起看个真实案例了解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将其银行卡有偿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诈骗操作,并多次提供人脸识别验证,帮助犯罪分子登录手机银行APP用于接收和中转犯罪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出租的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13起,涉案流水资金140余万元,其中王某某出租的银行账户入账资金达40余万元。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出租其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院说法
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网络诈骗已悄然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赚钱方式,其作案手段层出不穷,衍生出大量“黑灰产业链”。一些人或因无知或因贪图利益,主动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资金,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一起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账号方式,帮助转移诈骗资金,获取非法利益,最终害人害己。
此类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为自己打着擦边球,干的是一条没有被法律覆盖的“黑灰产业”。然而,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莫贪图小利,使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广大群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千万不要将自己及家人的个人隐私透漏给他人,更不要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回报,从事出借、出租、出售自己或他人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