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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快钱”广告不可信,当心被“免费”犯罪
时间:2024-01-19  作者:邹婷  新闻来源: 【字号: | |
墙上印刷的小广告五花八门,稍不注意就会陷入犯罪的漩涡。请看下面这个故事:

某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手头紧,便想不劳而获。其通过厕所墙上粘贴的“找快钱”小广告联系到洗钱团伙,对方告知提供银行卡转账可按转账金额的1%获取报酬。

陈某某心想:“果然是快钱,我又没实际参与,可以干!”

于是,陈某某明知对方将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资金,仍向对方提供自己名下2张银行卡、手机等信息,并在对方转账过程中多次刷脸验证助力顺利转账。当晚,洗钱团伙表明上安排陈某某到某宾馆等候结算,实际却不见踪迹,陈某某被“免费”犯罪一次。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显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提供的2个银行账户涉案资金达40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4起。



陈某某没有实际获利,被“免费”犯罪真的构成犯罪吗?

检察官答疑

是否获利并不是判断其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陈某某明知他人转移、隐匿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手机以及人脸认证等帮助行为,陈某某已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助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18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某将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