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手头紧,便想不劳而获。其通过厕所墙上粘贴的“找快钱”小广告联系到洗钱团伙,对方告知提供银行卡转账可按转账金额的1%获取报酬。
陈某某心想:“果然是快钱,我又没实际参与,可以干!”
于是,陈某某明知对方将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资金,仍向对方提供自己名下2张银行卡、手机等信息,并在对方转账过程中多次刷脸验证助力顺利转账。当晚,洗钱团伙表明上安排陈某某到某宾馆等候结算,实际却不见踪迹,陈某某被“免费”犯罪一次。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显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提供的2个银行账户涉案资金达40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4起。
陈某某没有实际获利,被“免费”犯罪真的构成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