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自己朋友的媳妇与被害人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便多次联系周某某,声称要将此事告知其朋友为威胁,要求周某某给予经济补偿,均遭到拒绝。
同年4月,黄某某得知周某某要在赤水一乡镇拉货,便邀约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前往该地找到周某某,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并以要将其交给朋友处理为要挟,逼迫周某某给予10万元经济补偿,因周某某无经济能力,被迫写下8万元借条后,黄某某等人驾车离开。随即,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约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本分做人,守法做事,
切勿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
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