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5至6月,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上家“没烦恼”,在明知相关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上家安排,操作自己手机内的支付宝账户,将上家转入账户内的28万余元犯罪所得分别转移到指定账户,非法获利人民币180元。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为网络犯罪所得,仍将其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资金人民币2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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