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诈骗、赌博案件频发,大量的诈骗、赌博资金通过各类银行卡转移或取现,一些人以为自己只是提供银行卡帮着收款,并没有参与诈骗或赌博,便不构成犯罪,这是一种误区。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被告人兰某某从网名“黑户拯救者”处了解到可以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刷流水的方式获利(俗称跑分),便按照要求,将其银行卡交给上家操作,在被告知其银行卡无法刷流水跑分后,为获取利益,积极帮助上家寻找卡农,邀约被告人卢某某一起,按照上家指定地点,使用卢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转移、支取犯罪所得资金,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兰某某、卢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依法对两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兰某某、卢某某,明知使用自己银行账户支取的钱款是犯罪所得资金,仍为蝇头小利,非法提供银行卡帮助上家转移犯罪所得,成为“电诈工具人”,使被害群众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为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帮助他人转账、提现,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