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唯一以珍稀特有鱼类及其栖息地为主要保护对象、横跨多省(市)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赤水河作为保护区的核心区域,是长江上游未筑坝且通航的一级支流,为168种鱼类、45种长江上游特有鱼类、达氏鲟和胭脂鱼等11种珍稀鱼类以及17种国家重点保护鸟类提供了生存繁衍的家园。如今的赤水河,有了更科学、更精细的守护力量。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罗利梅向记者详细解读了由该院携手市人民法院、市农业农村局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共同签署的《长江上游赤水河珍稀濒危水生物种保护合作框架协议》。这一创新机制标志着赤水河生态保护迈入了“司法惩治+行政监管+科研支撑”协同共治的新阶段。

“传统的增殖放流虽然有效,但投放特定单一品种的鱼苗,有时难以精准匹配河流的生态需求,甚至可能影响部分种群的平衡,反而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罗利梅道出了新协议背后的深层考量。协议的关键突破,在于系统性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引导到更广泛、更科学的修复领域——不仅用于修复鱼类关键栖息地,还支持水环境保护等替代性项目,确保每一分赔偿都用在了刀刃上。这样从根本上避免了不当的人为干预可能带来的“二次伤害”,为赤水河构筑起一张精密的生态防护网。

《长江上游赤水河珍稀濒危水生物种保护合作框架协议》的生命力,在赤水市检察院成功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据罗利梅介绍,“刘某甲等3人非法捕捞行为,经专业机构评估,造成的生态损害高达25万余元。法律严惩随之而来——三名被告均被判处刑罚;同时,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有力推动下,法院判决三人承担连带的生态赔偿金。”
“此案的精髓在于无缝衔接了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实质修复,”罗利梅强调,“我们追求的不仅是震慑犯罪,更是受损资源的及时、科学复原。”这笔赔偿金并未简单转化为放流的鱼苗,而是严格注入协议框架下的保护工程:用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的人工繁育研究、濒危种群的科学恢复以及栖息地生态功能的系统性修缮。这种“刑事追责+民事追偿+科学修复”的全链条闭环,使得生态修复效果真正可量化、可执行、可持续,实现了惩治犯罪、弥补损害、保护生态三重目标的完美统一。

在罗利梅看来,四部门联动构建的这一协作机制,是赤水河生态司法保护的一次重要提升。它有效改变了以往生态修复“单打独斗”的局面,通过整合司法威慑力、行政执行力和科研智慧,为赤水河乃至长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安全屏障的巩固,探索出一条具有示范意义的科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