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贵州省检察院举办全省检察长研讨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和最高检调研组在贵州调研时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加快推进贵州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举措。
研讨班上,各市(州)检察院检察长现场作了交流发言。小编摘选了部分内容,来一起看看吧。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王勇以《构建“四大检察”案件审查实质化体系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题作交流发言。
一、审查实质化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首要前提。把握“三个善于”,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有针对性地回应案件当事人意见及诉求。敢于和善于审查出案件中隐藏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善于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推动案件引发矛盾的化解,促进源头治理,做到“三个不止于”。更好发挥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环节的主导性作用,夯实有效指控证明犯罪基础。
二、审查实质化需要把握的基本要求。刑事检察应当实质审查管辖权、犯罪事实、证据资格等,要重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等;职务犯罪案件重点审查提前介入是否实质有效,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推进、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处理是否协调一致。民事、行政检察应当实质审查当事人和行政相对人诉求及其事实理由,对证据“三性”、证明标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全面审查,对民事、行政裁决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行政检察还要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既监督法院错误判决,又依职权对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违法及损害公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应当重点把握线索收集、立案审查、案件调查、诉前检察建议、起诉决定、出庭规范化建设、执行监督等要求。
三、构建“四大检察”案件审查实质化体系。做到“五个并重”: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法定要素审查与裁量要素审查并重、案件审查与违法线索审查并重、个案审查与类案审查并重、个别审查与融合审查并重。落实“四个要求”:亲历性审查要求、重要事项调查核实要求、相关诉求实质性回应要求、独立审查要求。完善“三个机制”:办案组织建设机制、内外融合机制、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机制。


在新一轮深化检察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侦查权,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防治和加强法律监督的现实需要,既能确保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有力监督,又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具有足够的刚性和威慑力。
一要厘清检察侦查权的职能定位。对实践中出现的侦查管辖冲突问题、监督型与追诉型职能定位之争,应首先借此次刑诉法修订的契机,改变检察侦查以主体身份作为管辖界定的二元划分标准,采取以涉案领域、犯罪类别、社会影响等多元标准的管辖划分,明确检察侦查管辖范围的独立性,构建以直接侦查、机动侦查和补充侦查三位一体的新型权利架构。
二要建立侦查人才特殊遴选和培养渠道。在现有侦查机构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省市两级院建立侦查人才特殊遴选渠道和专门评价机制。可对外招录一批擅长审讯突破、组织指挥、信息化取证等侦查人才,对内探索适合检察侦查规律的遴选考核、激励机制办法,不断培养和打造一支强有力的检察侦查队伍。
三要夯实基层院侦查机构和人员配置的基础。对于50人以上人员编制的基层院,应考虑单设侦查机构。暂无法单设侦查机构的,也应采取成立侦查团队的方式专司检察侦查工作,并在市级院的带领下通过跨区域办案、异地交办、一体化办案的方式,从而实现稳规模、带队伍、提质效的工作目标,逐步夯实基层基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司法责任制改革经历了从“全面落实”“全面准确落实”到“落实和完善”三个阶段。
一要健全司法过程管控,强化司法行为监督。明确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案件范围和种类,刑事检察中的不捕不诉复议案、拟作绝对不诉案、职务犯罪拟不起诉案、拟撤回起诉案,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再审检察建议案、提请抗诉案,公益诉讼检察的拟决定起诉案等。强化检察官办理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请示报告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意识,避免架空或丧失审核基础以及超范围审核的情形发生。
二要优化考核机制,强化司法作风建设。目标考核中,明确数量基本目标和质量增长目标,以数量值为达标点,以质量项目为加减分项,引导各级院将注意力放在质量点上。如立案监督,可以探索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数量考核阈值,以监督立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作为加分项,将“三个当日”等反逻辑的现象作为减分项,引导检察官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三要落实追责惩戒机制,强化司法责任追究。针对退出后原检察官等级与检察官助理等级以及司法行政岗位等级之间如何对应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被降低检察官等级或退出员额的检察官晋级晋升、再入额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对满足职级晋升条件或重新申请入额的检察人员在履职办案年限、考察考核、业务综合评价等方面提出更严的要求。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姚季以《关于“不起诉+公益服务”助力轻罪治理的探索与思考》为题作交流发言。

要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以开展民事支持起诉为抓手,用心用情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在办理“小案”中切实守护大民生。
一、加强立法研究。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诉讼地位、介入时间、履职手段,以及调查取证、支持起诉意见、检察和解的法律效力认定等问题,加大调查研究、论证,推动完善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拓宽案源渠道。加大履职宣传,推进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宣传进社区、进园区、进乡村。加大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应用。强化内部融合履职,健全横向协作机制,加大与民政、人社、妇联、工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有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三、优化业务考评。建议省院调整完善民事检察业务考评指标,不单独将制发民事支持意见书作为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评判标准,对通过检察履职促进纠纷化解、问题解决的,一并纳入评价范围。
四、积极争取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建议省院加大向上汇报力度,推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的专门规范性文件。


从提升检察意见精准性、深化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等角度出发,积极探索构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有效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统筹内外合力,凝聚理念共识。发挥一体办案优势,完善案件移送、反馈等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保办案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明确案件移送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磋商反馈机制及跟踪监督机制。
二、精准审查研判,提升监督质效。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和过错相当原则,注重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审查,从该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公众的心理预期等方面来认定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并通过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对“可处罚性”达成共识,既防止“不刑不罚”,又避免“重复处罚”。
三、明确衔接标准,推进数字赋能。不断规范行刑反向衔接的移送标准、移送流程、跟踪监督等环节,通过制发行刑反向衔接办案指引、配套操作指南等,对办案流程、法律文书等进行规范,着力破解在案件程序过程中的难点堵点;深化“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系统的执法司法数据共享;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思维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积极研发和运用法律监督模型,有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