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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改革、话发展!检察长研讨班现场交流集智聚力
时间:2024-08-22  作者:  新闻来源:贵州检察微信 【字号: | |

8月20日,贵州省检察院举办全省检察长研讨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和最高检调研组在贵州调研时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加快推进贵州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举措。

研讨班上,各市(州)检察检察长现场作了交流发言。小编摘选了部分内容,来一起看看吧。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王勇以构建“四大检察”案件审查实质化体系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题作交流发言。



作为检察权行使的基础性环节,构建审查实质化体系具有关键性意义。

一、审查实质化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首要前提。把握“三个善于”,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有针对性地回应案件当事人意见及诉求。敢于和善于审查出案件中隐藏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善于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推动案件引发矛盾的化解,促进源头治理,做到“三个不止于”。更好发挥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环节的主导性作用,夯实有效指控证明犯罪基础。

二、审查实质化需要把握的基本要求。刑事检察应当实质审查管辖权、犯罪事实、证据资格等,要重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等;职务犯罪案件重点审查提前介入是否实质有效,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推进、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处理是否协调一致。民事、行政检察应当实质审查当事人和行政相对人诉求及其事实理由,对证据“三性”、证明标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全面审查,对民事、行政裁决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行政检察还要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既监督法院错误判决,又依职权对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违法及损害公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应当重点把握线索收集、立案审查、案件调查、诉前检察建议、起诉决定、出庭规范化建设、执行监督等要求。

三、构建“四大检察”案件审查实质化体系。做到“五个并重”: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法定要素审查与裁量要素审查并重、案件审查与违法线索审查并重、个案审查与类案审查并重、个别审查与融合审查并重。落实“四个要求”:亲历性审查要求、重要事项调查核实要求、相关诉求实质性回应要求、独立审查要求。完善“三个机制”:办案组织建设机制、内外融合机制、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机制。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朱兴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应把握好四个着力点》为题作交流发言。


基层工作实不实、基层基础牢不牢,直接关系检察事业是否根基永固,是否能行稳致远。坚持强基导向,持之以恒把基层基础建好建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亟需考虑的必答题。
一是把握好基层检察工作的时代之变。要努力跟进、主动求变,深刻认识新时代基层检察之变,于变局中开新局,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和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抓基层强基础,正确看待改革、自觉拥护改革、坚决服从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在改革中找准新时代基层检察建设新的发力点,以改革的办法破解基层基础建设难题。
二是把握好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根本目的。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根本目的、最重要的是把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政治责任扎扎实实履行好。要实现这个根本目的,关键在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而正确办案的基础就是证据。
三是把握好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矛盾。最突出的问题、最主要的矛盾是“人”,是“关键少数”不适应,是检察队伍素质跟不上。必须紧紧抓住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矛盾,着力解决“人”的问题,着力提升基层检察队伍能力水平。
四是把握好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责任主体。上级院把领导责任落实到位,持续做到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凝聚、政策向基层倾斜,着力为基层减负、为基层解难、为基层聚才,基层院充分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主动作为,奋发有为,一个一个领域研究突破,一个一个方面巩固提升,共同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庄浩以《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侦查工作的思考》为题作交流发言。


在新一轮深化检察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侦查权,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防治和加强法律监督的现实需要,既能确保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有力监督,又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具有足够的刚性和威慑力。

一要厘清检察侦查权的职能定位。对实践中出现的侦查管辖冲突问题、监督型与追诉型职能定位之争,应首先借此次刑诉法修订的契机,改变检察侦查以主体身份作为管辖界定的二元划分标准,采取以涉案领域、犯罪类别、社会影响等多元标准的管辖划分,明确检察侦查管辖范围的独立性,构建以直接侦查、机动侦查和补充侦查三位一体的新型权利架构。

二要建立侦查人才特殊遴选和培养渠道。在现有侦查机构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省市两级院建立侦查人才特殊遴选渠道和专门评价机制。可对外招录一批擅长审讯突破、组织指挥、信息化取证等侦查人才,对内探索适合检察侦查规律的遴选考核、激励机制办法,不断培养和打造一支强有力的检察侦查队伍。

三要夯实基层院侦查机构和人员配置的基础。对于50人以上人员编制的基层院,应考虑单设侦查机构。暂无法单设侦查机构的,也应采取成立侦查团队的方式专司检察侦查工作,并在市级院的带领下通过跨区域办案、异地交办、一体化办案的方式,从而实现稳规模、带队伍、提质效的工作目标,逐步夯实基层基础。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宇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为题作交流发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司法责任制改革经历了从“全面落实”“全面准确落实”到“落实和完善”三个阶段。

一要健全司法过程管控,强化司法行为监督。明确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案件范围和种类,刑事检察中的不捕不诉复议案、拟作绝对不诉案、职务犯罪拟不起诉案、拟撤回起诉案,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再审检察建议案、提请抗诉案,公益诉讼检察的拟决定起诉案等。强化检察官办理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请示报告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意识,避免架空或丧失审核基础以及超范围审核的情形发生。

二要优化考核机制,强化司法作风建设。目标考核中,明确数量基本目标和质量增长目标,以数量值为达标点,以质量项目为加减分项,引导各级院将注意力放在质量点上。如立案监督,可以探索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数量考核阈值,以监督立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作为加分项,将“三个当日”等反逻辑的现象作为减分项,引导检察官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三要落实追责惩戒机制,强化司法责任追究。针对退出后原检察官等级与检察官助理等级以及司法行政岗位等级之间如何对应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被降低检察官等级或退出员额的检察官晋级晋升、再入额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对满足职级晋升条件或重新申请入额的检察人员在履职办案年限、考察考核、业务综合评价等方面提出更严的要求。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姚季以《关于“不起诉+公益服务”助力轻罪治理的探索与思考》为题作交流发言。



从“治罪”到“治理”,关键是做好涉案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贯穿轻罪治理全过程,以“不起诉+公益服务”为抓手,引导拟不起诉人自愿参与公益服务,帮助其改过自新,着力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根据实践运行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不起诉与社会公益服务相挂钩的做法,赋予其“合法性”身份,增强权威性。制定指导性操作文件,细化“拟不起诉+公益服务”措施,明确公益服务的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内容及流程,完善公益服务考察期限与检察办案时限的衔接,打消办案人员顾虑,提升积极性。
二要推动多方协作。加大“不起诉志愿服务考察平台”的推广应用,由接收单位在线上发布需求,将“人找服务”模式转化为“服务找人”,形成双向需求信息互动。细化《公益服务承诺书》条款,明确拟不起诉人自身安全、财产安全责任,以及自愿参与公益服务并遵守各项规则,打消接收单位顾虑。
三要强化监管评估。在现有公益服务基地中探索“云监管”,以数字化手段对公益服务进行实时监管,减少现场考察监督的人力物力投入,着力破解“脱岗”服务等监管难题。与接收单位共同建立完善评估标准,科学设置涉罪人员评估考察指标。探索“三级评估”模式,即“考察人员初评+社区(单位)认定+检察回访”,对存在争议的,则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保证评估精准性。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柯以《关于深化民事支持起诉的思考》为题作交流发言。


要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以开展民事支持起诉为抓手,用心用情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在办理“小案”中切实守护大民生。

一、加强立法研究。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诉讼地位、介入时间、履职手段,以及调查取证、支持起诉意见、检察和解的法律效力认定等问题,加大调查研究、论证,推动完善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拓宽案源渠道。加大履职宣传,推进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宣传进社区、进园区、进乡村。加大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应用。强化内部融合履职,健全横向协作机制,加大与民政、人社、妇联、工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有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三、优化业务考评。建议省院调整完善民事检察业务考评指标,不单独将制发民事支持意见书作为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评判标准,对通过检察履职促进纠纷化解、问题解决的,一并纳入评价范围。

四、积极争取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建议省院加大向上汇报力度,推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的专门规范性文件。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金亦贱以《借助“府检联动”一体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打造基层行政检察新的增长点》为题作交流发言。


依法、规范、高效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是基层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的新的增长点。黔东南检察积极探索运用“府检联动”机制解决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中的一些难题。
一是通过“府检联动”帮助行政机关激活沉睡条款,破解“过罚不当”难题。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规范运用“府检联动”信息共享、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与行政机关充分磋商,加强释法说理,规范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规定,避免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倒挂。
二是通过“府检联动”帮助行政机关理顺职责关系,破解“处罚落空”难题。当前一些机构职责正处于优化调整期,有的执法领域易出现临时性职责交叉,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帮助厘清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部门“三定方案”之间的逻辑关系,助力消除行政职能重叠区域。将探索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对制发的检察意见书进行系统性梳理,向州委、州人大提交专项报告,从州级层面畅通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三是通过“府检联动”推动行政检察监督提档升级,破解“不会不力”难题。在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是否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的结论性法律意见时,邀请行政机关提前介入,统一把握证据标准,提升衔接水平。在推动行刑反向衔接由“接得住”向“接得好”转变方面,将通过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将行刑衔接提升到州委州政府层面统筹推进,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和检察监督信息资源,打造法律监督共同体,促进行政检察权与行政权良性互动。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金海雁以关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为题作交流发言。


从提升检察意见精准性、深化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等角度出发,积极探索构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有效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统筹内外合力,凝聚理念共识。发挥一体办案优势,完善案件移送、反馈等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保办案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明确案件移送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磋商反馈机制及跟踪监督机制。

二、精准审查研判,提升监督质效。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和过错相当原则,注重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审查,从该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公众的心理预期等方面来认定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并通过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对“可处罚性”达成共识,既防止“不刑不罚”,又避免“重复处罚”。

三、明确衔接标准,推进数字赋能。不断规范行刑反向衔接的移送标准、移送流程、跟踪监督等环节,通过制发行刑反向衔接办案指引、配套操作指南等,对办案流程、法律文书等进行规范,着力破解在案件程序过程中的难点堵点;深化“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系统的执法司法数据共享;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思维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积极研发和运用法律监督模型,有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受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飞委托,该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曾英以《把握好“三对关系” 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为题作交流发言。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进的大背景下,如何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是当前检察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一,要把握好“不诉”与“不罚”的关系。实践中,办理不起诉案件,存在没有很好统筹“不诉”与“不罚”关系的情形,反映出行刑衔接机制落实还有差距。要从完善制度机制方面着手,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紧密衔接,明确案件移送标准,通过对不起诉案件类型、情节的梳理,对部分典型案件的个案分析,明确各类不起诉案件的“可罚”标准,逐步形成常见罪名移送标准细则,严格处罚必要性调查,避免同类罪名应当移送未移送情形。
第二,要把握好“结案”与“案结”的关系。做实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常态化开展办案影响、风险研判工作,在各个办案环节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司法救助、法律援助、赔偿保证金提存等多种手段,有效化解案件矛盾纠纷。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对接机制。主动加强执法司法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各类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协调沟通,健全完善各类调解对接机制。建立被不起诉人跟踪回访机制,实时掌握被不起诉人的工作、生活、学习相关情况,适当开展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扶,帮助被不起诉人生活重回正轨。
第三,要把握好“治罪”与“治理”的关系。对于轻罪案件,不能作出不起诉后就“一放了之”,要升华办案境界,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深化类案监督,深入查找社会治理中的制度漏洞、风险隐患,注重从检察供给侧提出促进诉源治理的检察方案,实现个案办理“治标”向类案监督“治本”延伸,把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的链条拉得更长、做得更实。